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见死不救该不该立法!

法律在线 7527阅读
灯火澜珊
灯火澜珊Lv.2楼主+关注
2011-10-20 11:48 来自湖北
小悦悦被两辆车碾过而18路人见死不救的事,引起人们的道德反思。从18日开始,广东省政法委、社工委等十多个部门开展“谴责见死不救行为,倡导见义勇为精神”大讨论,引出了一个要不要立法惩罚见死不救的问题。  
  小悦悦的不幸遭遇,照出了无数“路人”的冷漠,它刺痛了人们的良知,于是道德反思兴起。但现代社会的特点是瞬息万变,昨日人们还义愤填膺,今天已经且歌且舞。新的日子,新的议程。所谓道德反思,可能最后转化成某种法律或条文,来保护见义勇为、处罚见死不救。
  道德以价值为内核,又有着自己的社会支撑体系,法治就是这种支撑体系的一部分。广东有意对见死不救诉诸法律,其一个主要理由是世界上不少国家已经立法,将见死不救入罪。法律禁止见死不救,不论其司法实务上的可行性,立法本身就是对见死不救的道义压力、对见义勇为的道义倡导。研究立法的可能性,并无不妥。
  但立法的可操作性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,特别是针对见死不救的立法,作为小悦悦事件引发的道德反思的结果之一,如果对我们的道德现状没有实质助益,那必然意味着失败。反思一阵,什么都没有改变,那将是十分可悲的。既然立法是我们的主要选项,我们必须对立法的社会效果作出基本的评估。
  目前我们不知道见死不救入罪在国外有什么效果,但可以肯定的是,西方国家法治完备、司法效率相对较高,相比之下,中国则还存在“有法不依”的问题。要指控那些见死不救者,就要有足够的证据,这不是手到擒来的事。西方法治完备,增加一个见死不救罪,算是“法有余力”、更上一层楼。现在很多大奸大恶我们司法还不遑拿问,消耗资源去追究见死不救者,实乃司法资源错配。能否将见死不救者坐实,也要打上大问号。
  立法禁止见死不救,算是增加了一种道义导向,但见死救不救,还是取决于人们的道德认知和行动,这又回到了道德原点。
    道德是社会共同体对成员的“绝对命令”,反过来则是社会的粘合剂。现在中国社会急剧现代化,结果是个体的原子化,社会共同体被撕裂,等于是挖了道德的墙脚。道德是社会自治的手段,而我们的现代化是政府主导的,漠视甚至挤压社会自治。要重建道德,必须培育公民社会,通过各种形式把原子化的个体重新粘合起来。允许共同体自治,让人们在共同体中培养善意,这是重建道德的一个前提。
  道德具有双面性,正面是利他,反面是利己。不承认私人领域和私权,不允许利己,就否定了人作为道德主体的存在,也就谈不上利他。利己要有限度, 而由法律赋予的私权,必须得到保障。见死不救暴露了人心的冷漠,但人心为什么冷漠?如果人们的权利得不到保障,人心就会变得冷漠。这就是说,个体需要社会的善意,首先是国家要表现出善意,这是现代道德的一个源泉。  
未解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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